因为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签订,且该合同已经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现在乙方(即中标者)希望对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即将原本的甲、乙改为甲、丙。
甲方对此表示赞同,这就意味着原合同中的主体确实可以予以相应调整,但必须得到合同另一方——即本次招标程序中的丙方的书面批准。
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谨性和合规性,合同所规定的权益和责任是可以概括移转的,但同样需要征得新合同另一方的明确认可。
然而,鉴于这份合同是经过严格的招标程序确定下来的,其中包括确定乙方为成交候选对象等环节,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主体变更,那么新的合同主体可能并未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招标程序,有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嫌疑。
此外,这种做法也可能违背了招标程序本身设立的初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全文4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