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屋如何暂停执行?
时间:2023-09-03 21:50:11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段内容讲述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时,中止拍卖的相关规定。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拍卖将会被暂停。但是,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拍卖可以继续进行。此外,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也可以中止拍卖。最后,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也可令拍卖中止。

如果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了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那么该拍卖物的拍卖将会被暂停。

(2)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

(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4)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也可令拍卖中止。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拍 卖 中 止

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拍卖。然而,若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继续进行拍卖。因此,若中止原因消失,则应继续进行拍卖。但是,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按照拍品目录中相同或者类似拍品的成交价格确定中止事件拍品的价格。

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并经拍卖行同意、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发生,都可以令拍卖中止。但是,若中止原因消失后,应继续进行拍卖。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按照拍品目录中相同或者类似拍品的成交价格确定中止事件拍品的价格。因此,在拍卖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确保拍卖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暫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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