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还给遗失物的主人,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
客观上,拾得人占有遗失物。主观上,若想找失主归还,则为有权占有,占有的权源为无因管理之法定债权。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力的体现。有权占有并无善意、恶意之分。其次,主观上,若不想归还,变为侵占,为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拾得遗失物,只有得出拾得人占有了遗失物的这一个客观的事实状态。而善意、恶意是占有人是否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源的主观问题。二者之间不能直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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