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埋藏物保管物有权向善意第三人要回吗
时间:2024-07-14 18:28:09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遗失物埋藏物保管物有权向善意第三人要回吗

通常情况下,遗失物品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遗失物品也可适用于善意取得。

此时,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益人有权收回遗失物。

若是该遗失物品经过转让而由他人占据,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人索赔损失,或者在知悉或应知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要求其返还获得之遗失物。

若受让人通过公开拍卖或从具备经营资质的商家处购买了该遗失物,则所有权人在请求返还遗失物时,需向受让人支付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在向受让人支付上述费用之后,所有权人仍有权向无权处分之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一条

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善意取得,即无权处分者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付于第三方,若后者承受财产时确为善意并支付合理代价,即可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作为原所有人失去占有之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受制于法律特殊规定。

多数情况下,拾得遗失物者需承担归还原权利人的责任,而非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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