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主要是查验当事人申请涉外登记离婚的材料是否齐全。
(2)经过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充的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的涉外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并询问但是人的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然后,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5)发证。
涉外离婚文书送达问题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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