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转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性贷款且《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已办妥,在结清商业性贷款后三个月之内,以所购房作抵押,以商业性贷款末次还款余额为上限(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二、所需材料(所有资料请统一使用A4纸)
1、借款人夫妻双方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中心格式,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内容涂改无效)。
2、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表(即“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3、房监所出具的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说明原件1份;
4、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6、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2份(复印户口簿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派出所开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复印件各2份,在贷款办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再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在贷款办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再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从未结婚的,在贷款办理窗口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原件2份(中心格式);
8、最后一次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票据复印件2份;
9、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按揭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各2份;
10、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贷时提供缴存地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公章;
1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申贷时提供毕业证复印件2份;
1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借款人在付清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三个月之内(以还款票据时间为计算依据)向公积金贷款办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公积金中心贷款办理机构进行审查和审批;
3、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房监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温馨提示:
1、借款人夫妻双方请携带好所提供资料的原件;
2、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银行最后一次还款本金余额,属第一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值的70%,第二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值的50%;
3、借款人接到受委托银行的通知,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请携带好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4、如有特殊原因一方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但须提供公证书。
5、婚姻证明如果丢失,可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民政局、档案局均可)。属调解或判决离婚的,请提供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份;丧偶的请附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未婚包括从未结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三种情形。
6、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7、借款人首次归还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每年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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