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20:11:09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管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前一直有效,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撒销一般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即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得行为自作出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但是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1、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则行政相对人因为撤销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当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得行政许可),或双方共同过错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应当被收回;其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一、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行政机关的决定在实体上确有违法因素。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法律的目的及一般原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行为、超越职权行为等。只要具备违法因素时,法院就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否则就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只撤销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争议。撤销原有的裁决,原有的行政争议,尚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还要进行第二次裁决。有的行政机关的裁决,即含有正确的因素,又含有错误的因素,全部撤销之后,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决定,重新肯定正确部分。这时,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直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因为仅用撤销方式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下,必然要进行第二次裁决,而第二次裁决本身又不能与判决相抵触。

第三、具有错误因素的行政决定的正确和错误部分不能截然分开,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用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如对有些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通常难以分清哪一部分是正确的,哪一部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用司法变更权来解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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