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买记录本身并不能成为拒绝提供保险服务或赔偿的正当理由,如果保险公司仅以购药记录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那么这将是极其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做法。当前,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医疗保险政策中,明确批准了投保者可以利用其医保账户中的余额,为家庭成员选购药品并进行实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