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药记录并不会对保险理赔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因此不应被视为拒保或拒赔的直接证据。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购药历史为由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当事人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申诉,或者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