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应当在发现车辆和驾驶员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委托验尸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如果未检测到逃逸交通事故,且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则向相关方送达一份检查和评估报告副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所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被害人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则应确定被害人不负责任
应包含在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中的内容
(I)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基本信息、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2)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III)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4)当事人的过失和责任或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V)交通管理机构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办案民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和直接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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