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年前,贵州汪某刚怀孕五个月,被同乡人贩子拐卖到河北唐山,以4200元价格卖给一郭姓男子。如今,郭某去世了,60岁的汪某带着33岁的儿子重回贵州故乡,她去派出所报了警,追究当年人贩子的法律责任,并和老家取得了联系。但派出所认为此案已过追诉期,不予受理。
拐卖妇女罪的追诉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汪某所说属实,这几名人贩子将构成拐卖妇女罪,又因为他们不止拐卖了汪某一人,极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而该案过去了33年,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追诉期,想要追究人贩子刑事责任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会构成犯罪
其实,本案中的郭某是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因为郭某明知汪某是被拐卖的,仍收买汪某,所以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因为郭某已经死亡,所以不管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都无法再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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