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不仅仅是受害人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还应包括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因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受害人到医院就医需要其他人陪护,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也是事故引起,应当可获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随便多少个陪护人员的费用都赔偿,仅就合理人数范围内的交通费可获赔偿。而且,交通费要以正式票据为凭证,这些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就医次数相符合。
不仅交通费用存在这个问题,住宿费及误工费同样不仅是针对受害人本人做出赔偿,对于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的这部分费用,也应当获得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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