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异同
时间:2023-07-16 08:35:12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一定的限制,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批准权;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主体资格不具有相应的限制,一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2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而在间接代理,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适用的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仅适用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可适用于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由行纪人承担;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无偿,可以有偿;

(4)处理委托事务产生费用承担的方式不同。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由行纪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解除委托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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