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程序包括哪些
时间:2023-10-13 00:36:23 4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宣告失踪的程序包括哪些

宣告失踪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二、被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什么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重新出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n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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