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5-02 19:51:51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1年2月16日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市场(国办发[2011]8号)根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2011]8号),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下列问题通知:

1自2011年2月17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现役在京军人)1名现役武警家属、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的家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而5年以上未在本市缴纳住房,或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在本市拥有2套户籍住房的。在本市有1套及以上住房、无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有效暂住证和5年(含)以上本市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暂停在本市销售。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购房资格的审核,(下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要求。

三、居民家庭购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者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的户籍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详细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购房人签署的购房承诺书。附件)。

在京现役军人、现役武警人员家属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属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个人所得税缴纳纳税证明原件、家庭成员姓名及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信息。检查。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填写认购验证信息,并保留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等材料原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买手续。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审核。通过核查购房家庭,可以办理网签手续。

网签合同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当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等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提交连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6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的住房状况。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房屋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7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如果发现限购政策执行不严格,对购买家庭的相关材料把关不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8家庭拥有的房屋包括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已在网上签订合同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

九、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本市有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10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承诺书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附件二。购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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