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效力合同的概念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效力合同的类型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典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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