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投保车辆后,任先生应办理保单更正手续,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车险变更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
对于任先生刚买的一辆二手车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他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费。2007年6月,任先生向宁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于当天在车辆管理处办理了换乘手续。次日,宁先生在驾驶一辆客车时与一辆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连续4次追尾。任先生对这两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6月底,任先生将自己和被撞车辆修好,共支付7855元。事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认为,任先生购买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更正手续,但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过户次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庭审焦点
任先生是否有权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宁先生,任先生起诉不合理。保险公司与任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任先生的诉讼。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转让被保险车辆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此外,任先生还要求投保汽车损害保险和第三方保险。如果本案涉及的第三者保险被视为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只赔偿第三者保险,车险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宁先生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投保,支付了保险费,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购买投保车辆后,任先生应该办理保单更正手续,但保险公司应该给他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任先生的保险事故发生在所有权变更后的第二天,应认为他没有超过合理期限。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保险金。其无偿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任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理由恰到好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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