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误诊漏诊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任
1.若因医生的过失误诊或漏诊,进而延误了患者的疾病治疗,那么这一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误诊漏诊是否算医疗事故
关于误诊漏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并非一概而论。
1.实际上,这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才能确定。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基本认识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如果误诊漏诊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或疏忽导致,而是由于医疗意外、医用产品损害、疾病的自然转归、非医疗意外、医疗差错或患方不配合治疗等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些情形通常不被视为医疗事故。
3.但请注意,如果医生在具备相应医疗水平的情况下,因过错造成误诊漏诊并延误了患者治疗,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则属于医疗侵权的情形,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三、哪些误诊漏诊情形不需负责
在医疗实践中,存在多种误诊漏诊情形,但并非所有情形都需要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误诊漏诊,医疗机构通常不需负责:
1.医疗意外,这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非医务人员所能预见和避免;
2.医用产品损害,如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转归,即某些疾病或疾病阶段的治疗结果可能不为患者或家属所理解或接受,但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
4.非医疗意外,如患者自杀等自身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
5.医疗差错,但仅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
6.患方不配合治疗,导致医务人员无法顺利找到病因而延误治疗或抢救时机。
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误诊漏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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