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累犯的成立条件,即已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或已被赦免,在接下来的五年内,该行为者再次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罪。但并非所有被判有罪的人都是累犯,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才能被称为累犯。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
不一定所有被判有罪的人都是累犯,累犯的成立条件是:该行为者已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或已被赦免;在接下来的五年内,该行为者再次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罪。
累犯成立条件是什么?
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情况。累犯成立的条件包括: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满35周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35周岁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前罪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主刑已经执行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累犯的成立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犯罪人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次犯罪,且前罪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人前罪刑罚为不满18周岁,则不成立累犯。同时,累犯的成立与前罪是否为过失犯罪无关。因此,犯罪人在再次犯罪时,即使前罪为过失犯罪,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累犯。
总之,累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前罪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或已被赦免、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次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等。同时,前罪是否为过失犯罪并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因此,犯罪人在再次犯罪时,即使前罪为过失犯罪,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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