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依法规范就业登记行为,现对《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就字[1999]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修改为:"刑满释放以及服刑期内的假释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删去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在服刑期内的假释人员。"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四日
全文2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