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09 22:41:49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公民。第三条待业人员统一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待业人员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属下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凭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待业登记。

第五条《待业证》是持证人待业的凭证。待业人员参加报名招工、就业前培训须凭《待业证》。

《待业证》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待业证》实行有效期管理。《待业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持证人可持旧证到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换领新证。

第七条遗失《待业证》须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并经登报声明后,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领新证。

第八条待业人员(包括待业职工)领取《待业证》后,纳入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创造条件,组织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九条待业人员在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

第十条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驻广州办事机构,需招收待业人员为职工(含临时工、帮工)的,和本市劳务输出需要招用社会待业人员的,均须按用工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

第十一条待业人员需申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须持《待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街(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城镇待业人员申请私营(个体)营业执照证明》,并凭该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执照。

第十二条待业人员升学(包括大、中专、中技)、服兵役,或被批准境外定居,须将《待业证》缴交原发证单位注销。

第十三条市、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工单位招用待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在办理待业登记时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待业证》的,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待业人员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由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违章单位被罚款不得列入成本,个人被罚款不得报销。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要求待业登记,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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