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商品房的定义商品房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其前提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住宅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征收费用、区位、水平、朝向、质量、材料价差等构成。此外,从法律角度看,商品房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各类商品房,而且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商品房和国内商品房。商品房的主要类别如下:
<2。商品房的主要类别如下:
1。国内商品房是指在土地(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境内出售的住宅、商品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由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复式商品房是住宅商品房的一种,属于经济适用房。在高层建筑上加一个夹层,形成一个两层的建筑。出口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行土地租赁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挂牌的住房、商品房等建筑物在正式的项目计划中。建成后将用于国内外租赁。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稳定的原则,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11月下发文件,规定除花园式住房外,军队住房和公共住房(廉租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普通国内商品房、境外汇款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公房、机动车住房的,动迁房、职工住房等划拨土地的交易并入国内商品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出国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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