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的内容指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目前学术界对生育权有多种不同主张,如认为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生育安全权和生育保障权,或主张生育权包括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也有认为生育权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三项权能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生育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三方面。
1.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这一生育权的实质。生育主体有权请求对方帮助或同意自己进行生育,这是生育主体决定生育与否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育方式选择权
生育方式选择权指女性有权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生育。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通常的两性结合的生育方式外,公民还可以选择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和代孕等其他方式。
(2)生育数量决定权
当生育与性爱相分离,成为一项技术上的问题时,女性便可以决定自己想要生孩子的数量,但这个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人口质量、优生优育的前提下进行,使个人生育权同他人社会利益之间实现价值平衡,保障生育权和其他权利同时实现。
(3)生育质量选择权
随着现代医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以及影像学技术的发展,女性可以借助医疗和医学技术,在怀孕前规避遗传病的发生,孕育健康胎儿,防止遗传性疾病的传播,在怀孕时,对于那些有健康缺陷如遗传性疾病、脑瘫、残疾的胎儿,父母可以拒绝接受。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是指女性作为生育权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比如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科学知识。生育知情权是实现其他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到其他生育权的行使和效果。不知情就不能或不能正确地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选用何种生育方式和生育调节方式等。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生育关系伙伴一般应将自身身体状况告知对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医院相关处置措施及其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生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告知生育主体。
3.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
(1)生育安全权
生育安全权指女性享有生育保险以保证生育安全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为育龄女性和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以保证女性生育安全。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医生和助产人员应当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法子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2)生育保障权
它是指生育主体在进行生育的过程中,有从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国家对保障公民生育权的重视。有些学者还对一些专门与妇女相关的生育保障权作了总结:(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以及受特殊劳动保护权);(2)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3)孕产期和哺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
(4)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的权利;
(5)丧失生育能力后离婚时优先扶养子女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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