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因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但有些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确保管理费的正常收缴,考虑在业委会不作为的情况下便于对恶意欠费业户进行追收,因此作出与每单元小业主再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举措。
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首例业主会辞退物业公司案审结
天津市和平区兴润公寓的业主们不满意为自己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在业主会一经成立后,便以业主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业主会的请求。业主会运用法律手段辞退物业公司,在天津市还是首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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