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与非生父男子谈恋爱?
时间:2023-07-03 09:33:46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必须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登记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未婚生子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

女方不想直接抚养孩子的,可以协商由男方抚养,女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如果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男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支付,判决后女方仍不支付的,男方可以在判决书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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