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二)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三)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宅基地证如何补办和更名
(一)如宅基地使用证遗失,先要到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然后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按照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画出宅基地证,携带本户户口簿,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二)更改宅基地证户名
1、首先户口要是农业户口,且与父母一起,才可变更。
2、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并有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
3、让村主任按照原宅基地证图形画出新的宅基地证,并标示尺寸和地址。
4、由户主或村主任带户口簿、变更协议书、新老宅基地证(共2本),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二、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27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此范围内的自发移民建设的住宅,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不超过540平方米补批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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