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陈某对果树地拥有承包经营权。
2005年4月,哥哥陈某将其堂弟小陈告上平谷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承包的果园享有承包经营权。本是堂兄弟,何以对簿公堂?
原来,在1990年1月,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合同期限届满后,村委会决定将承包期延长至2015年。2002年春,陈某将果园交给弟弟小陈管理,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未报请村委会同意。小陈在经营期间,自行向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今年1月,陈某欲收回其承包的果园自己经营,但遭到小陈的拒绝。
小陈认为,自己经营了3年,在这期间,都是自己向村委会交的承包费,自己已经取得了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是陈某看部分果园被占,开发商给了占地补偿款,才想收回,所以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这个合同所约定的承包期限已到,但村委会已决定将承包期限进行了延长。小陈虽辩称对陈某承包的果园享有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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