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变更需要多久
农村土地可能三十年调整一次。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大多是因政府规划需要对该土地的土地用途进行更改。政府部门会收回该土地,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再经过正常流程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改变,并依照新证时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二、洛阳市居民户口土地证补办需要多久
1、根据洛阳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套房办理土地证要河源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洛阳首套房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河源首套房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2)河源首套房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后一页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洛阳首套房办理土地证注意事项: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三、风帆集团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证件办理需要多久
风帆集团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证件办理需要15天,资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商铺(因土地性质变更)使用期缩短30年起纷争
业主斥资百余万元投资浦东八佰伴附近大厦一间商铺,原以为该商铺属于住宅小区共建配套设施、享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近来才发现该商铺就是商业设施,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业主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而开发商却认为,商铺的40年土地使用权是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在销售时没有欺骗业主。业主周先生遂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房价总额的七分之三计46.6万元。昨天,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业主
周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位于浦东南路1138号2层253室,面积26.81平方米,2006年11月14日购买时单价为每平方米4万余元,总价108.9万余元。商铺所在的大楼名为鄂尔多斯国际大厦,紧邻八佰伴,开发商为上海久大置业有限公司。
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该物业所在地块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公建用地;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也载明建设用地年限:70年(1998年3月27日至2068年3月26日);性质:商铺。周先生因此认为,自己购买的这间商铺属于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商业设施,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此种性质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和住宅的相同,也是70年。正是看中了长达70年的土地使用权,比一般商铺的期限要长,我才斥资购买,这样投资回报率会更高。周先生说。
但购买一段时间后,周先生在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时意外发现,这间商铺的土地使用期限并非70年,而是40年,跟普通商业用地没啥两样,开发商大产证上的登记信息也印证了这一点。使用期限一下子缩短30年,周先生感觉自己上当受骗,遂与开发商交涉。周先生认为,开发商为抬高房价,故意隐瞒房屋用地的实际使用年限,构成欺诈,他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金额为房价的七分之三,计46.6万元,并为此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开发商
开发商认为,周先生购买的这间商铺,其土地性质就是单纯的商业用地,不是所谓的公建商业配套概念,公司没有欺骗业主。在昨天的法庭上,开发商的代理人解释了鄂尔多斯国际大厦这处物业的来龙去脉:2005年,上海久大置业从其他建设单位受让了这幢大楼,当时还是个在建工程,属于菊园项目第四期。前一个开发商在立项申报时,将菊园项目的所有工程统一申报为住宅、公建用地。等到鄂尔多斯国际大厦竣工后,久大置业公司按照程序向政府部门申请变更土地证时,该大厦1-4楼为商铺,5楼以上为办公用房,政府部门于2007年12月底按照该大厦的实际业态将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办公用地,相应地,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40年、50年。
明明知道这个大厦是商业用地,为什么不提前去变更土地证,好让我们业主知道呢?周先生认为,开发商欺诈故意相当明显。但是开发商表示,变更土地证不是企业想办就能办成的,而是要等政府部门的通知。
那为什么购房合同附件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周先生再次质疑。对此,开发商解释,这个信息是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菊园地块的原始情况而自动填写的,不是开发商自作主张写上去的,再说了,房屋土地使用期限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事项,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也无需约定,因此购房合同附件中70年使用期限这一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
不肯调解择日判决
据了解,周先生所购商铺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小产证。我要买的就是住宅公建用地上的商铺!面对周先生的购房意图,开发商表示,周先生在购房时,鄂尔多斯国际大厦已经结构封顶,且与周围住宅之间有围墙隔开,他怎么可能对物业的性质什么都不了解呢?况且楼书、销售模型上面也都有说明,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业主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不过,业主周先生始终怀疑开发商为了抬高房价,不惜采用欺诈手段,人为延长商铺的土地使用期限。在开发商看来,此举毫无必要,因为如果标榜为住宅区商铺的话,房价反而比不上商务楼的商铺价格,周先生所说情况不合常理。
对于46.6万元的赔偿额,周先生指出,70年使用期缩短为40年,遂按照房价总额的七分之三计算金额。不过开发商认为,40年以后,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有没有损失还不确定,索赔从何谈起?鉴于开发商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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