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追认的烈士待遇有:
1、国家建立烈士赞扬金制度。烈士赞扬金标准是烈士牺牲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可当提高烈士参战牺牲的赞扬金标准;
2、属于军人抚恤金优待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
3、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的,还享受相当于烈士4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烈士遗属特殊补助金。
烈士家属指的是哪些人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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