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土地具体如何设定抵押权
民法典土地具体设定抵押权需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5.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6.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7.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8.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二、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权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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