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未认定上,能否再次申请申请
关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的回答为单位未在工伤后30天内申请的,个人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向社保或单位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单位签字盖章,带上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就诊时医院开的临时疾病证明书,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保存,一份个人留存。待伤情治疗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带上个人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处),受理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途会通知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保存,一份由个人留存。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限是多久?
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后的15天之内,而且,本人和家属在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书以后不能只关注于工伤鉴定的具体伤残级别情况,在鉴定书当中对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限本身就写得非常的清楚,超过15天都没有提出异议的,就表明认同了第一次工伤鉴定的结论。
二、工伤鉴定再次申请鉴定
工伤鉴定再次申请鉴定的依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三、工伤鉴定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应在15日内提出申请的。依据: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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