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共有物的保存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有权利和义务妥善保存;
第二,在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上,也要遵循有约定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在各自使用时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共有物的损坏;
第三,共有人要讨论确定共有物的简单修复。讨论不通的,共有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修复。
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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