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公证费不是担保服务费,公证费是申请公证时,向公证机构缴纳的公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四十六条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申请公证后怎样审查
公证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民法典所确立的遗嘱,违反民法典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
(三)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
(四)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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