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二、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完成执业登记,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存在需要注销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补办手续。
三、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立依据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
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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