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功效或安全性进行断言或保证,也不能与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相关。同时,不能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也不能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此外,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证明也是不允许的。最后,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以下内容不可以出现在保健食品广告中:
1、对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与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相关的表述;
3、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4、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证明;
6、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素材
素材:某市政府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使用公筷公勺,对于不遵守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
分析:该市政府的通知内容符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关注和负责任态度。通知中提到的公筷公勺的使用,有助于减少病毒传播,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这也体现了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该通知仅是对公筷公勺使用进行规定,并未涉及到其他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期间,政府还应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发布其他防疫措施,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政府发布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使用公筷公勺,以减少病毒传播。这是对公众健康负责任的做法,体现了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但我们也需要关注,该通知并未涉及到其他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期间,政府还应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发布其他防疫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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