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检查,并将被鉴定人主要病情填入《鉴定表,由检查医师签名,门诊办公室或者医务科盖章。
3、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当聘请不少于十人的医疗专家组成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应根据医疗检查结果、原始病史及相关资料,在面见被鉴定人的基础上,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集体讨论,作出技术鉴定意见。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核技术鉴定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4、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鉴定申请表之日起9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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