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去不动产所在地的建委取号办理。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
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涉及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地方单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9.3节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6、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应提交《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出具的批准意见,但涉及继承、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8、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
9、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10、涉及住房限购的,按本市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7、境内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境内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境内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10、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12、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3、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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