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第56条、《专利法》第65条,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一般是先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无法估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再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两者都无法估算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侵权情况来决定,对于著作权、商标权的侵权,由法院酌定在50万元以下赔偿,对于专利法的侵权,由法院酌定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赔偿。
一、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2、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3、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其他地方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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