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征收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渐变得秘密、智能和多样化。纳税人通过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税漏税,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果检查人员不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生产经营方式。在选择检查方法、收集非法证据等方面,容易造成判断失误或检查失误,从而造成税务检查风险。这是由税务稽查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检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只要有判断,就会出现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和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存在风险。同时,由于人们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客观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和疏忽等问题,这就决定了检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中。
税务稽查风险为什么会存在
(一)部分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稽查人员重视税法而忽视了会计法,从而影响查账水平;忽视税收相关程序性法律,往往偏重于查账技巧的学习研究,缺乏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学习,导致稽查人员取证不足、违法取证、越权取证,或取得的证据经不起复议或诉讼的考验,从而导致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
(二)部分稽查人员法纪观念不强。法纪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和价值观念错位,将直接导致税务稽查人员放松思想警惕,忽视世界观改造,成为导致税务稽查风险最根本的动因。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如果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经受不住种种诱惑甚至以身试法,将大大增加税务稽查风险。
(三)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受传统税收文化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薄弱。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极力对税负避重就轻,在财务账、证上做文章。面对税务检查则可能通过非法途径逃避、抵制,如找关系、行贿、威胁、暴力抗税等,客观上促使税务稽查人员走上违法违纪之路。
(四)税务稽查有效监管制度缺失。税务稽查部门缺乏执法监督的有效监管制度,缺乏守法守纪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社会监督太浅,对违法违纪情况惩罚不力,对守法守纪表率表彰不够,日常宣传和培训教育不足,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诱惑和个人缺乏思想修炼,以致少数干部出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成为个别稽查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诱因。
(五)行政干预导致稽查人员无所适从。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税收法治与人治并存的局面仍然客观存在。个别行政领导特权意识很强,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行政伦理失范的情况下,他们常常以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等为由,或者对重点纳税户采取保护政策,或者为亲友说情,干预税务稽查执法,致使税务稽查人员工作被动,无所适从,无法正常行使稽查权利。由此造成的风险,成为税务稽查风险的重大隐患。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形的出现,除了税务系统内部利益因素驱使以外,主要还是受外界力量特别是行政力量干预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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