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时间:2023-07-20 09:30:44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起诉前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起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判断所受伤害的程度,为判决起到公正的参考作用。

1、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二、在司法鉴定后起诉的必要性

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做鉴定,技术科安排当事人双方指定或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再做,原告根据鉴定结果,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3)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3)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2、司法鉴定的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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