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法律规范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听证制度有哪些内容?
行政听证制度有以下内容: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听证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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