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示》(京公法字〔1998〕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
相关知识: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将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盘问措施,先行羁押的情况。对留置盘问的时间是否折抵刑期,法院在判决时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是依据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将留置盘问的时间折抵了刑期;
另一种做法认为,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明确规定其能否折抵刑期,法院在判决决定执行刑期起止日期时,没有将留置盘问的时间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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