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
时间:2023-07-23 08:25:29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

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但考虑到实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解释》又作了灵活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

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是否应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上诉是指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第二审公正,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必要的。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只要上诉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提出上诉。有些上诉案件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辩护理由,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也不一定一律都要开庭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为了保证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法律对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必须是案件犯罪事实清楚;其次,合议庭要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种审理方式,与开庭审理不同之处,只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些案件可以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审理,主要是因为采取不开庭的方式,也可以搞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而且,不开庭审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出席第二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不应是原审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以便让检察人员了解案情。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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