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节日如下:
1、壮族的传统节日主要有三月三歌会,男人节,陇端节,陀螺节,花朝节,吃立节,蚂拐节。东乡族、回族、塔塔族有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三大宗教节日;
2、厚南节是布朗族盛大的年节,怒族主要节日有“吉佳姆”、祭谷神节。满族有六月六的“虫王节”,八月添仓节;
3、纳西族有火把节、撒拉族有古尔邦节和开斋节、圣纪节。乌孜别克族主要有开斋节、古尔邦节,诺鲁孜节。藏族有沐佛节、采花节、藏历元旦、萨噶达瓦节、女儿节、望果节、雪顿节、白来日追节。傈僳族的主要节日有澡塘会、收获节、过年节等;
4、维吾尔族传统节日有肉孜节、库尔班节和诺鲁孜节。瑶族主要有盘王节、达努节等。佤族有插种节、新米节。苗族的传统节日有苗年、四月八、龙舟节、吃新节、赶秋节、花山节、晾桥节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居住、饮食、服饰、婚丧、礼仪、禁忌等各种的独特的文化遗产。其发展、保留、改革、屏弃均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
本罪的特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3、有情节严重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资格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为过程中,明知自己是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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