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89〕140号)第八条规定:“防火、防爆用地,各类危险品仓库、车间所需的防毒和其他安全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仓库区、厂房用地依法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的土地铁路、民用航空和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其他单位使用土地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免税单位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和免税单位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税收。(3)征收农业税的土地是否征税。(4)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用地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原则上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是,对于一些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没有营业收入,为了照顾实际情况,纳税人确实很难做到纳税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建成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五)关于城镇集市(农贸市场)用地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城镇集市(农贸市场)用地应当按照规定征税。为促进公平市场发展,照顾各地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公平市场使用的土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6)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建设商品房的土地是否应征税。但是,如果商品房销售前确实难以纳税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从严原则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减免土地使用费。(7)对私房政策实施后已返还但尚未被房主收回的土地,确定的租金标准为向房主支付租金。业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8)防火、防爆、防瓦斯用地是否征税。(9)对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用的土地应否征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对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用的土地不作他用的,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企业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x)企业搬迁后被搬迁企业使用的土地如何征税,原用地和新用地同时使用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原用地不使用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十一)关于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是否征税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对企业在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含生产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办公区、生活区),厂区外和公共区域不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未利用的荒山、荒林、荒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三)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生活区)内的绿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外公共绿地和对外开放的园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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