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子女监护权的情形主要是被申请人有法定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6个月,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因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等等。
一、监护人可以撤销监护资格吗
监护资格能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
二、民法中可以放弃监护权么
不可以,除了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丧失监护权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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