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条件包括:1、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2、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3、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4、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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