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根据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时间排名,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公示期满并进行复核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复核。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制入户广州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本次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和国家、省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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