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在中国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84年8月《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请示报告》所附的中文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其译自well-knownmark。《巴黎公约》采用well-knownmark而不是famosmark,意在表达具有不同知晓度的商标。well-known有3层含义:多数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别表达不同的知名度,以覆盖各种知晓程度的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继承了这一观点。《联合建议》第2条(1)(b)规定,主管机关在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并在《解释性说明》第2.3条指出,对于某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没有为拟使用的方法或将获得的定量结果确定任何基准。《联合建议》采用degree这个表示范围的词,表明商标知晓度是范围,不可以固定其标准。
《联合建议》第2条(2)(b)、第4条(1)(c)将degree划分为bewellknownbythepblicatlarge、well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况下的notwellknownorknown,认为某商标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只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仅要求在给予保护的国家以外驰名的情况下,某商标即使不为国内任何相关公众所知,都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当某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区别性特征或被不正当地对其区别性特征加以利用时,该商标将获得包括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面禁止权,但其理由是该驰名商标必须为全体公众所熟知。
可见,驰名商标是覆盖不同知晓程度的商标。
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不同点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者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定机构不同。
(二)根据的法律规定不同。
(三)认定的标准或条件不同。
(四)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
(五)保护的范围不同。
三、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已有的经验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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