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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施单位为被拆迁人复建的房屋,在权属登记时,虽从表面上看,是同一个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但是,当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拆除以后,该房屋所有权的客体业已灭失,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也因客体的灭失而消灭。重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不是原房屋所有权客体的变更,因而,登记时应作为初始登记。
如果拆迁实施单位是将其自建或其他房屋作为补偿,被拆迁入在登记产权时,因该房屋在权属登记时已不是最初的、原始的登记,这就应当属于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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